常見問答 -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規定,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 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
(五)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承辦單位:預防科
電 話:07-3373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