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係政府厲行行政革新之重要目標,亦為本處主要業務職掌。
政府鑒於廉政機構法制化為時勢使然,遂制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於81年6月1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7月1日奉 總統令公布實施。本府依據該條例於82年1月18日依法成立政風處及所屬各級政風室,並依職掌規劃調整業務。99年12月25日高雄縣市合併改制後,本處仍維持設3科1室,名稱為行政科、預防科、查處科及秘書室,另置會計員、兼人事管理員,並下轄所屬各級政風機構。
為回應民眾期待,展現打擊貪腐決心,強化防貪、反貪及肅貪效能,本處依法賡續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各項作為,以多元策略建構廉政治理網絡,積極協助推動各項市政建設,以達「行政透明、廉潔家園」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