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一)依據政府資訊法第7條規定,除有第18條限制事由者外,下列資訊應主動公開:
1、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2、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3、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4、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5、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6、預算及決算書。
7、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8、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9、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10、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二)上述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之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除有第18條限制公開事由外,均得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
承辦單位:預防科
電 話:07-3373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