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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資料來源:政風處       

    常見問答 -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1第6條第1項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故於申報人申報後2個月(或10日)內得向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申報人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政風單位)申請查閱,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故欲瞭解上述公職人員財產狀況,亦可查閱「監察院公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專刊」。
    註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業於96年3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5231號令公布修正,自97年10月1日施行。

    承辦單位:預防科
    電 話:07-3373435、337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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