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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資料來源:政風處       

    常見問答 -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常見問答 -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目前除政府機關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動公開之資訊外,民眾尚可依下列規定向資料持有機關請求提供:
    (一)申請閱覽卷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行政機關除有同條第2項保密事由不得拒絕。
    (二)申請閱覽檔案:依據檔案法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三)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政府機關除有第18條限制公開事由外應予提供。
    (四)上述3個管道,原則上依申請人與機關間關係、申請資料所屬種類等擇予適用,若均符合,則以順序前者優先適用。

    承辦單位:預防科
    電 話:07-3373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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