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維護工作的依據: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
機關公務機密、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機關維護工作的價值:
一、經由安全檢查,協助保護機關人、事、物的安全。
二、經由機密檢查,協助保護公務機密免於洩漏。
三、經由環境安全缺失的發掘與改善,使民眾安心洽公。
四、透過資訊稽核,協助保護電腦及個人資料安全。
五、透過維護宣導,提升機關及民眾注重安全及保密的觀念。
六、藉由機關安全維護會報,作為預防危害及破壞事件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