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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有關國家安全法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大陸地區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發展組織。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6-18 09:55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款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大陸地區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發展組織。違反上開條文規定者,依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第2條第1款規定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請民眾切勿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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