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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資訊專區

    遊說

           為使遊說行為遵循公開、透明之程序,立法院爰制定遊說法,總統並於96年8月8日公布,內政部嗣於97年4月30日令頒施行細則,定於97年8月8日施行。


           遊說法規範,人民得就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對負責決策之官員及民意代表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表達意見,藉以確保公民參政權。


           然為防止遊說過程之不當利益輸送,杜絕黑金政治與不法關說,遊說法同時規範採強制登記、資訊揭露,遊說者與被遊說者依法須就遊說申請、遊說內容,向專責單位及人員辦理登記事宜,違反者最高可罰新台幣250萬元。又遊說資訊公開,包括誰在遊說?為何遊說?向誰遊說?遊說內容為何?遊說財務資訊等,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均應按季公開於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用以確保遊說之公開與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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