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
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1第13條第2項規定「申請查閱之人,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為限」,復同條第1項規定「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受理申報機關 (構) 申請,受理申報機關 (構)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而至於申請書格式依據同條第3項規定「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經申請人簽名具結後,交受理申報機關 (構) 保存:
(一)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二)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三)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註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業於96年3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5231號令公布修正,自97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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